事项名称:对开垦、填埋湿地,在湿地内擅自实施未经过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的处罚
权力类型:行政处罚
行使主体(所属部门):富蕴县林业和草原局
实施依据:【规章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》(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,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,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)
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开垦、填埋;
(二)在禁止捕鱼区、禁止捕鱼期捕捞作业;
(三)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;
(四)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;
(五)投放
责任事项依据:【规章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》(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,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,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)
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湿地内实施